(2014)经开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中国某某(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中国**(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高*,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中国**(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中国**(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4元,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高*承担。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