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丁会议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会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会议。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会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会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丁会议无证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沿汪村大礼堂道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15时许当车行驶至汪村门前路与汪村大礼堂道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往北沿门前路行走的行人徐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某丙及浙G×××××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丁会议弃车逃逸。经武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武公物鉴(伤)字(2013)240、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徐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武公交认字(2013)第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会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丁会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诊断书、接警单;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丙、张某的陈述;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事故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会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会议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但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综合上述情节予以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丙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会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先前行政拘留十五天已予以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美琴人民陪审员 程云荣人民陪审员 赖祝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宁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