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45元,由原告武汉市信德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