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内中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马祖雄,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中区检刑诉(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辩护人马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底,为垄断内江市市中区腾飞路“水韵天城”小区内业主装修用水泥、河沙的经营,被告人罗某和蓝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欲雇佣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将已经在“水韵天城”小区内经营沙石生意的黄老七赶出。随后,被告人罗某和蓝某某雇佣缪某(已判)、易某(另案处理),并安排缪某对对方车辆采取“碰瓷”的方式引起矛盾,然后借机不准黄老七拉沙石的车辆进入小区,以达到垄断该小区沙石生意的目的。缪某、易某在被告人罗某的安排下,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在“水韵天城”外和市中区、东兴区等处,肆意拦截他人拉沙石的货车进入“水韵天城”,以及对其他拉沙石进入“水韵天城”的货车采取用匕首戳车轮胎、砸烂车窗玻璃的方式予以威胁,迫使其他经营者的货车不敢拉沙石、水泥进入该小区,达到了被告人罗某等人垄断的目的。自2013年3月底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先后指使缪某、易某将其他经营者的10余辆货车的轮胎戳破,并将其中两辆货车玻璃砸烂,造成财物损失达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赔偿他人损失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民、谭某某、徐某某、张某刚、李某和、李某富、陈某某、王某明、王某德、伍某某的陈述及部分证人对缪某、易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谢某、黄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刘某勇、刘某华的证言,同案犯缪某、蓝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指认轮胎被扎照片,修补轮胎及车窗玻璃发票,价格鉴定结论,挡获经过,被告人罗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马祖雄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罗某的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华颖人民陪审员 巩 固人民陪审员 张会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