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嘉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