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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7号原告温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代宝生人民陪审员  胡子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