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琴,田晋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琴,田晋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701号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11号人和天地1幢5单元8-1。法定代表人邹淑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娟,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琴,女,汉族,1957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燕,女,汉族,1980年2月10日出生。被告田晋聪,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田晋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重庆远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