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13.169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许由,张正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6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代表人周启正,行长。被执行人许由。被执行人张正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由、张正凯925125.8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