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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商初字第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崔来兵与江苏启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来兵,江苏启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商初字第0118号原告崔来兵。(未到庭)被告江苏启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来兵与被告江苏启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佳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