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耿存寿与孙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存寿,孙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耿存寿,男,汉族,1951年11月8日生。被告孙开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存寿诉被告孙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存寿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存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