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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陈琳洁与杭州汽车客运中心站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杭州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九民初字第1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杭州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杭州某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志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