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黄AA、卢BB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AA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黄AA,女,193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BB,男,1963年9月4日出生,系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黄AA要求宣告卢CC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卢CC,男,192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系申请人的丈夫。法定代理人:卢DD,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香港居民,系被申请人的女儿。申请人以卢CC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宣告卢CC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儿子卢BB为卢CC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卢CC于2011年5月因中风被送入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治疗被确诊为植物人,并有重症肺炎、脑梗塞后遗症、完全性失语。申请人作为卢CC的妻子,属其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卢CC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儿子卢BB为卢CC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卢CC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卢BB为卢CC的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锡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韵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