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693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另行商议离婚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侯英毅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人民陪审员 何万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