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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陈石妹诉祝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妹,祝新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14号原告陈石妹,女。委托代理人黄衍雄,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新明,男。原告陈石妹诉被告祝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衍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新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石妹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石妹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绍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