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201-1号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长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建平,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卫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卫康,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永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更名为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1710元,由原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朱圣宏人民陪审员 徐振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