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钟建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494号罪犯钟建平,男,34岁,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沭刑初字第08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钟建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钟建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建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