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贾某某,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韦某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