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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晏新胜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新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晏新胜,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晏新胜要求撤销对晏新胜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汉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晏新胜失踪。现被宣告失踪人晏新胜已重新出现,其本人出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对其身份核实被宣告失踪人晏新胜即本案的申请人晏新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晏新胜失踪的(2006)汉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