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晏新胜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晏新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晏新胜,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晏新胜要求撤销对晏新胜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汉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宣告晏新胜失踪。现被宣告失踪人晏新胜已重新出现,其本人出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对其身份核实被宣告失踪人晏新胜即本案的申请人晏新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晏新胜失踪的(2006)汉民特字第7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