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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23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准备到民政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战维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