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商辖终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罗伟幸与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伟幸,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商辖终字第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伟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陆胜华,执行董事。上诉人罗伟幸与被上诉人宿迁三鹏工艺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三鹏公司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商辖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三鹏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其主张返还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应按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故裁定:驳回罗伟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罗伟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故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鹏公司登记注册地及住所地均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该公司要求上诉人返还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是公司经营的必要证件,且属于公司财物。由于上诉人罗伟幸系公司股东,其向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认可上述证件在本人手里,其拒绝将上述证件交还给公司,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且该侵权行为发生地属于原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泽环审 判 员 吴永云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禹蒴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