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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行十大队与王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行十大队,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行十大队。负责人何智,大队长。被执行人王斌,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行非审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斌在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分行账户上的存款450元扣划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开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