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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48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磊晶实业有限公司月光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48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1426073。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被执行人深圳市磊晶实业有限公司月光网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雅然居1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6195601。负责人张艳红。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磊晶实业有限公司月光网吧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须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我院依法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又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仕平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范 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