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罪犯刘显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显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73号罪犯刘显耀,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显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显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显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9个。本院审理期间,刘显耀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显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显耀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5000元,已缴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