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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学成与李永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学成,张学金,李永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学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盛(胜)。一审原告:张学金。再审申请人张学成因与被申请人李永盛、一审原告张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承民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2010年7月26日,李永盛以投资为由向张学成借款5万元,并承诺两个月还清,按月息2000元给付利息,李永盛未将此款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张学成与李永盛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此借款与二人之间的合伙没有关系,是被申请人的个人借款,一、二审认定此款为合伙款项,与事实不符。2、程序违法。二审审理过程中,见证被申请人借款过程的在场人,一直在法庭外等候,但是未能出庭作证。本院认为:张学成与李永盛、张学金及案外人高岳成曾合伙承包工程,在合伙期间、李永盛向张学成借款5万元,李永盛称此款用于采购合伙工程材料,张学成称此款属李永盛个人借款,与合伙无关。四合伙人之间合伙账目至今尚未结清,未进行散伙清算,无法确定该款项是否是李永盛个人借款,故一、二审驳回张学成诉讼请求并无不妥。综上,张学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学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亚平审 判 员  郑久敬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