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晓东、孟祥利与孟祥利、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孟祥利,南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388号原告赵晓东。被告孟祥利。被告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孟祥利、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东于2014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晓东承担。审判长 李洪林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