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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晓东、孟祥利与孟祥利、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孟祥利,南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388号原告赵晓东。被告孟祥利。被告南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东与被告孟祥利、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东于2014年1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晓东承担。审判长  李洪林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李桂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