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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执字第14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贾长仁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贾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第147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被执行人贾长仁,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济南金星书店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贾长仁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长仁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长仁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安执行员  郝振龙执行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市执��第147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被执行人贾长仁,男,1959年4月26日生,汉族,济南金星书店业主,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与贾长仁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长仁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湘心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贾长仁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永安执行员郝振龙执行员田农二О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