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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民初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民初字第0092号原告任某。被告崔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慈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3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生长子任甲,生长女任乙,××××年××月××日生次女任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且被告于1997年开始信邪教,对家庭和子女不闻不问,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所欠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崔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生长子任甲,生长女任乙,××××年××月××日生次女任丙,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案原被告近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考虑双方结婚近三十年,并生育三个子女,且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任某要求与被告崔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崔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审判员  朱慈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永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