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长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长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自芳,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川,男,该联社清收部员工。被告汪长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