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甬商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徐晓燕与孙国飞、宁波市亿法德工业产品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国飞,徐晓燕,宁波市亿法德工业产品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燕。委托代理人:叶子民。委托代理人:赵胜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亿法德工业产品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子。上诉人孙国飞为与被上诉人徐晓燕、宁波市亿法德工业产品设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孙国飞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国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3)甬镇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陈超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