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林威村与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涉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威村,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林威村,男,台湾人。委托代理人邹效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青阳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本。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林威村与被告昆山玉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威村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威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614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元根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人民陪审员 戈菊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