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行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曦、郑利兴、姚金凤 、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曦,姚金凤,郑利兴,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郭曦。申请执行人姚金凤。申请执行人郑利兴。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13-2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82766.5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富耀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艺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益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