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齐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齐民初字第63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冯云飞、钱瑜菁。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某撤回对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