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张从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从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16号罪犯张从从,男,24岁,汉族,江苏省泗洪县人,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从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12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张从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从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从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从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宏亮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