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房金荣与栗伟勇支付令一案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金荣,栗伟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襄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房金荣,女,汉族,1958年7月14日生。被申请人栗伟勇,男,汉族,47岁。申请人房金荣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栗伟勇雇佣其在2012年春去王家沟村修舞台,为夏店镇河口村修石渠等。工程完工后栗伟勇未全部给付工资款,还欠1750元。申请人同时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一支。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栗伟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房金荣人民币175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