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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9号-1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珍意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珍意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9号-1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祖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省贵、王志忠,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珍意宝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锦潮。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珍意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粤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