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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宏荣与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宏荣,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唐全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董宏荣,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学丽,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石佛寺村。注册号:110229009639402。法定代表人王铁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伟,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全山,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小伟,北京李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宏荣与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唐全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宏荣诉称,我于2013年5月1日13时0分,于延庆县水关长城景区广场处,被唐全山驾驶的车辆撞伤,造成我身体伤害。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73121.14元。经查,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与北京金祥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八达岭水关长城景区客运接驳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了景区客运接驳项目的开发、运营单位为北京金祥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由其负责接驳项目的安全运营工作,并对客运接驳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北京金祥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亦提交声明自2013年4月6日起在景区开发、经营客运接驳项目,该公司同意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本案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水关长城旅游公司与本案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宏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