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55086-5。法定代表人:柴大森,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90万元的皖S933**混凝土泵车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护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权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933**混凝土泵车。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燕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