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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应善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金应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立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怀庆,男,1955年4月11日生,汉族,延边立公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延吉市。被申请执行人金应善,男,成年人,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龙井市立公热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金应善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经查询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终结(2013)龙执字第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能够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