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仁民初字第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秦金国与黄伟,张淑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黄某,张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仁民初字第0041号原告秦某,男,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黄某、张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邰 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振峰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