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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张敏与彭旺祥、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彭旺祥,王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敏,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彭旺祥,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王庆荣,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敏与被告彭旺祥、王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敏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