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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林辉元与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辉元,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林辉元,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18号213-214室。法定代表人李木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厦劳仲案[2013]070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366.0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迪尔波恩进出口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