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号原告余某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卫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