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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桥民初字第1号原告余某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卫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