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新等人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新,靳海英,徐伟,李翠美,徐如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新,男。被执行人靳海英,女。被执行人徐伟,男。被执行人李翠美,女。被执行人徐如敬,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新、靳海英、徐伟、李翠美、徐如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界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新、靳海英、徐伟、李翠美、徐如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新、靳海英、徐伟、李翠美、徐如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150.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