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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滨民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益德与徐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益德,徐兵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滨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李益德,男,1944年4月30日生,汉族。被告:徐兵,男。本院受理原告李益德与被告徐兵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益德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益德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益德负担。审判员  陈春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