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磁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双希与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希,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赵双希。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双希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双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双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双希承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