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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双希与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双希,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赵双希。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双希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双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双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双希承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