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覃虎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辩护人田英治,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定检刑诉(2013)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虎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茗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虎及其辩护人田英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虎驾驶湘G626**小轿车行至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广和超市后面巷子时,发现被害人向某独自一人在巷子里行走,覃虎下车强行将向某拖上车,然后开车到后坪镇附近的公路上,在车内将向某强奸两次。2013年8月31日3时50分,被告人覃虎驾驶湘G626**小轿车行至永定区南庄坪大成山水酒店与晨天酒店之间的公路边时,发现被害人郭某独自一人站在路边等车,覃虎强行将其推上湘G626**小车,然后开车到沙堤乡两岔村三角形公路转盘处,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上将郭某强奸。公诉机关针对以上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虎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覃虎定罪量刑。被告人覃虎及其辩护人认为,强奸向某是事实,郭某是自愿与被告人覃虎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覃虎没有强奸郭某。被告人覃虎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虎驾驶湘G626**小轿车行至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广和超市后面巷子时,发现被害人向某独自一人在巷子里行走,覃虎下车强行将向某拖上车,然后开车到后坪镇附近的公路上,在车内将向某两次强奸。2013年8月31日3时50分,被告人覃虎驾驶湘G626**小轿车行至永定区南庄坪大成山水酒店与晨天酒店之间的公路边时,发现被害人郭某独自一人站在路边等车,覃虎强行将其推上湘G626**小车,然后开车到沙堤乡两岔村三角形公路转盘处,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上将郭某强奸。2013年9月2日8时许,被告人覃虎在其亲属带领下,到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南庄坪派出所主动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向某进行了经济补偿,被害人向某对被告人覃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方位图和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概况与受害人伤情、裤袜外观。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3年8月31日下午5到6时,永定区公安分局对现场进行勘查,在永定区沙堤乡两岔村的三角形公路转盘往板坪村方向去的公路10米处左边水沟内发现并提取一条肉色女式裤丝袜。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受害人向某处扣押内裤一条、纸巾两块,扣押受害人郭某裤丝袜一条。4、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8月18日9时,永定区公安分局干警对受害人向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向某前脖子上方有两处明显新鲜的擦伤痕迹,左耳垂下面有两处明显新鲜紫色印迹。2013年8月31日13时,永定区公安分局干警对受害人郭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郭某右手腕及小臂背部有数个鲜红色的牙印,右边大腿外侧有一块椭圆形的瘀青。5、指认笔录证明,受害人向某、郭某指认案发现场。6、辨认笔录证明,受害人向某、郭某辨认出了被告人覃虎。7、医鉴字(2013)第41号湖南省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证明,受害人向某皮肤多处见淤斑,会阴体、处女膜、阴道壁多处擦伤,受害人郭某处女膜多处陈旧性裂伤,从二受害人处提取分泌物送检。8、州公物鉴(法物)字(2013)569号物证鉴定书证明,受害人向某的内裤及阴道擦拭纸上有被告人覃虎遗留的精斑。9、张公物鉴(法物)字(2013)18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受害人郭某的阴道公泌物检出一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其中含有受害人郭某与被告人覃虎的生物成分。10、卡口信息照片证明,在湘G626**小车内,被告人覃虎右手置于受害人郭某头后,郭某表情惊恐、痛苦。11、通话单证明,受害人向某、郭某在案发时的通话情况。12、户籍材料证明,受害人向某、郭某及被告人覃虎的身份情况。13、收条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覃虎家属对被害人向某进行了精神补偿,被害人向某对被告人覃虎表示谅解。14、证人陈骏的证言证明,他与受害人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8月18日凌晨1点多钟,他与受害人向某通过三次电话,第一次是用陈骏自己的手机,第二、三次是用陈骏朋友赵嗣杰的手机,第一次通电话时,听见受害人向某讲“你等等,我到前面航校门口给我弟弟送一下钥匙,送完钥匙我就跟你走,你要强奸,随便你”,第三次通电话,受害人向某要陈骏记住62665车号。15、证人黄涛的证言证明,他与覃虎合伙开设了创星广告公司,湘G626**这辆小车是覃虎的二叔覃峰卖给他们公司的,但没有过户。16、证人宋虎英的证言证明,受害人郭某是晨天酒店三楼休闲中心的收银员,以前也在三楼做过按摩女,2013年8月31日凌晨,郭某下班后是一个人回家的。17、证人覃峰的证言证明,他是被告人覃虎的二叔,覃虎驾驶的湘G626**小车是他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覃虎的,但是没有过户。南庄坪派出所的民警找到覃峰要他找覃虎并劝其投案后,覃峰给覃虎打电话问他是不是坏事了,覃虎说是坏了事了,后来覃峰把覃虎叫来家中,第二天早上,和覃虎一起来到派出所。18、证人罗琴的证言证明,她是张家界市中医院脾胃科的护士,2013年8月31日早上4点多钟,她在脾胃科护士站当班,看见一名女子神情紧张,呼吸困难,那女子自称被强奸了,要求她帮忙报警,她便打了110,那女子一直念湘G626**的车牌号。19、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31日凌晨3点,她从晨天休闲中心下班后,在往山水大酒店方向走时,被告人覃虎将她抓上了车。车行至大庸桥公园路口处,被告人覃虎强迫郭某为其口交一次,后来车开至两岔三角形公路处,被告人覃虎强迫郭某穿上丝袜,在副驾驶座上将郭某强奸一次。过了一会,郭某感觉不舒服,浑身发抖,口吐白沫,求被告人覃虎将她送往医院,被告人覃虎将她送到张家界市中医院的老门诊门口台阶边就走了,郭某自己乘电梯到四楼,见到人后,叫人帮忙记住车牌及报警。20、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8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向某在广和后面桥边附近行走时,被告人覃虎将她拉上了车。车往城外开,经过了一个很亮的遂道,开了一会儿后停下来,被告人覃虎强行与被害人向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车往回开的途中,被告人覃虎强迫被害人向某为之口交,过了两三分钟,被告人覃虎再次强奸向某一次。被强奸过程中向某给男朋友拨过两次电话。从被告人覃虎车上下来后,向某给男朋友打电话,要他记住车牌号62665。21、被告人覃虎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覃虎对强奸被害人向某的事实供述不讳,并供认2013年8月31日3时50分,被告人覃虎驾驶湘G626**小轿车行至永定区南庄坪大成山水酒店与晨天酒店之间的公路边时与被害人郭某相遇,郭某上了湘G626**小车,然后覃虎开车到沙堤乡两岔村三角形公路转盘处,与郭某发生了性关系。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虎对被害人向某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向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虎及其辩护人提出覃虎与被害人郭某是通奸的辩护意见,经查,覃虎与郭某素不相识,郭某上覃虎的车是覃虎强行抓上车的,覃虎奸淫郭某后,郭某及时报了案,足以证明郭某与覃虎没有通奸的合意,故对覃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覃虎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因拒不供述强奸郭某的事实,故不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覃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强奸向某的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覃虎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幅度内量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彦云人民陪审员 杨长剑人民陪审员 刘朝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琦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