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执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6
案件名称
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昌硕商贸有限公司,赵谦,金艳其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港昌硕商贸有限公司,赵谦,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连执字第009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新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昌硕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谦,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谦。委托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艳。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洋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昌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硕公司),赵谦,金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连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三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006377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昌硕公司,赵谦,金艳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昌硕公司,赵谦,金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13日,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赵谦,金艳以抵押的房屋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3号楼2单元202室,丘号07001012-16,转让价款为40万元,扣除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昌硕公司,赵谦,金艳尚欠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3600477万元。经查,连云区法院受理杨晓辉申请执行赵谦,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1年11月24日以(2011)港商诉保字第82号民事裁定对赵谦,金艳名下的房屋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K00101765,丘号07001012-16,进行查封。鉴于该房抵押权人为三洋公司,为了便于案件执行,连云区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致本院,同意由我院一并处理。另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昌硕公司,赵谦,金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解除赵谦,金艳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K00101765,丘号07001012-16房产的查封【(2011)港商诉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二、被执行人赵谦,金艳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3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K00101765,丘号07001012-16房产产权归江苏三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连商初字第00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四、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黄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