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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文亮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亮,王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朱文亮,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小郭村306号,身份证号:410112197012303818。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姚店堤村76号,身份证号:410112197011043874。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亮与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