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胡某,女,生于1982年3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2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