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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大连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吉林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大连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恢字第00049号(2013)吉中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负责人裴冶,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森实业有限公��。法定代表人陈世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亚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仁,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大连亚森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29日,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予以终结执行,保留债权。2013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立案,案号为(2013)吉中执恢字第4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吉林市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辽宁路27号阿里山花园小区1、2号楼地下停车场确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所有,抵顶欠款13,816,824.00元。案件执行费81,216.82元由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暂行垫付。因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吉民三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志楠 来源: